講讀律令:中國現代官方式律教導的斷點
作者:彭巍、周冰
來源:《原道》第34輯,陳明、朱漢平易近主編,湖南年夜學出書社2018年5月出書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玄月廿七日庚子
耶穌2018年11月4日
(《年夜明律》,懷效鋒點校,法令出書社1999年出書)
內容撮要:明清兩代律典中特有的“講讀律令”條,在以往研討中多被私密空間認為是中國現代法令宣傳教導的嚴重創新。但考核相關史料可以發現,“講讀律令”之下明贓官員實際法令素養并不睬想。
這一現象的出現,一方面是官方式律教導機構和官方式律教導文本的缺掉形成了官員“不克不及”讀律的窘境,另一方面是中國現代長期存在的輕視法令的觀念形成了官員“不愿”讀律的深層心思。
朱元璋之所以創制“講讀律令”并熱衷于法令宣傳,是要仕宦和蒼生都知曉并遵照法令,成為蒲伏在皇權下的“順平易近”。明清兩代,這種思惟一脈相承,因此在反復請求甚至勸說官平易近學習、遵照法令的同時,卻并不做出更有實際意義的舉措。
這背后的皇權的高度集中和膨脹,及對士人、平易近眾的思惟高壓態勢,才是構成這種畸形現象的深層緣由。“講讀律令”可謂中國現代官方式律教導的一個斷點。
關鍵詞:講讀律令;法令教導;傳統律學;年夜明律;年夜清律;
一、“講讀律令”的研討現狀
作為明清時期特有的法令規范,明初朱元璋制訂《年夜明律》時,“講讀律令”即列于吏律公式首位:“凡國家律令,參酌工作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全國,永為遵照。
百司仕宦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往處考校。如有不克不及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于本衙門遞降敘用。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掉及因人連累定罪,不問輕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判者,不消此律。若仕宦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1]
清承明制,清初律內仍有“講讀律令”條。雍正三年,因無“在內從察院,在外從按察司,年終考校,及不曉律意、三犯遞降敘用”之例,遂將明律中“每遇年終”以下句改為:“在內在外各從下屬官考校,如有不克不及講解、不曉律意者,罰俸一月,吏教學場地笞四十。”
雍正十一年又定規:“各衙門應行律例,各宜留意講解,內官則交于各部、院堂官考校,外官則交于各省督撫,飭令各該府州就近考校,并將曾否通行之處詳明督撫,屬員因公進見之時,留意考試,每于歲底,將內外各官通曉律例者咨明吏部注冊,遇有升遷之時,注明能曉律例以示鼓勵,其不克不及講解者,交部議處。
至于各衙門吏典,即交于該管官歲底小樹屋考察,若有通曉律例者,役滿咨部考職之日,即于咨內聲明,卷面印一通曉律例字樣,酌量優取,若有不克不及講解者,照律定罪。”
后因例文內容已包舉于律文之內,且“通曉律令”屬官員考校之一節,未便另列條款,在乾隆五年正式刊布的《年夜清律例》中刪除此例,[2]仍將“講讀律令”條定為吏律公式之首,內容為:“凡國家律令,參酌工作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全國,永為遵照。
(《年夜清律例》,中華書局2016年出書)
百司仕宦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在外,各從下屬官考校。如有不克不及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掉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并免一次。
其事干謀反、背叛,不消此律。若仕宦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3]
從文本上看,明清兩朝“講讀律令”條并未發生實質變化,始終包容三層內容:起首規定對仕宦讀律的請求和對其進行考察的方法;第二規定對能熟讀通曉律意的蒼生進行獎勵的方法;最后規定若何處罰更改變亂成法的仕宦。
從內容上看,“講讀律令”條的首層和末層內容詳細請求了官員務必熟讀、講明律意,從而能夠恰當的運用法令剖決事務,[4]未達到請求則要受懲,若是變亂成法,則處以極刑;對蒼生讀律則采取了相對溫和的鼓1對1教學勵辦法,不讀律并不會遭到懲罰,但犯過掉或受連累致罪的,若能熟讀通曉律意,可赦罪一次。
顯然,“講讀律令”條的立法主旨更趨向于對仕宦讀律瑜伽場地和用律的嚴格規制上,且“講讀律令”條自明至清始終位于《吏律·公式》門首位,立法者在編訂法典時,已將“講讀律令”劃歸為吏律的一部門,也可以佐證這一點。是以,本文對“講讀律令”的探討,也側重于其規范仕宦讀律學律的一面。
既有研討中,“講讀律令”多被視為法令教導和法令宣傳的嚴重軌制創新。如張晉藩師長教師曾撰專文反復討論明清“講讀律令”條。他指出,“講讀律令”作為法令教導的東西反應了統治者對司法的重視,是中國現代外鄉法文明的特有結果。[5]
由于明清時期的科舉考試不再設明法科,陳腔濫調取仕選官軌制的缺點導致進仕之官對法令完整處于愚氓無知的狀態,極易受制于幕吏,“講讀律令”恰是為補救仕宦不懂律例而設置的軌制,其針對性很是凸起,很好的彌補了科舉取士的弊病。
文中也提到“講讀律令”的實施情況,認為雖缺少確證,但通過《欽頒州縣事宜》的公布、乾隆帝禁絕吏部關于廢除“講讀律令”條[6]的提議等,說明此條法令在必定時期和范圍內是得以實施的,現存的明清判詞和官箴書中讀律明法的議論、律學簡易讀本的廣泛印行,也是對“講讀律令”條的積極回應。[7]
張晉藩師長教師在另文中進一個步驟指出,清代“講讀律令”條是天子“為了培養治人使之治法,并戰勝制藝進仕為官對于法令知識的缺乏”所作的法令教導辦法。[8]其他學者在相關研討中,也時有觸及“講讀律令”性質的內容,年夜多認為“講讀律令”在法令宣傳和法令教導方面較前朝更為進步。[9]
總的來看,這些研討對“講讀律令”的積極評價重要樹立在對“講讀律令”軌制的文天職析之上。
但是,“實踐是檢驗真諦的獨一標準”,評價一條法令規范、一個法令軌制的好壞,不克不及單純倚賴其創制之時的主觀意愿和幻想,實際功效才是對其進行正確評價的標準。
對于具體歷史時期的法令規范和軌制的功效,不僅要看能否達到了創設之時的目標,還應當放到更年夜的歷史視野下,看能否解決了當時的實際問題并獲得了更勝以往的成績。
是以,本文將從頭審視“講讀律令”條自己及其頒布佈景,將這一軌制置于傳統中國法令軌制、法令教導軌制、律學發展脈絡的年夜佈景之中從頭對待,試圖剖析其實際意義和價值并進行公允的評價。
二、“講讀律令”之前的官方式律教導
明清“講讀律令”之法頒布前,官員與士人接收法令教導的方法經歷了較長時期的發展,此中最具有代表性是以“律博士”和“律學”為代表的官方式律教導機構和以“官方注律”為代表的法令教導文本,二者配合構成了明代之前法令教導的主要路徑。[10]
普通認為,“律博士”1對1教學軌制的廢除與“講讀律令”的頒布有著親密的關系。薛允升言:“博士罷而律學微,此講讀律令之所以挺拔專條也。”[11]此處的“博士”即“律博士”。
沈家本同樣認為,《年夜明律》“講讀律令”條的設立“蓋自元廢律博士之官”而起。[12]所謂“律博士”,是指魏晉至唐宋時期專門負責傳授法令的官員。[13]
(沈家本)
魏晉前,秦代法令知識的傳播途徑是“以吏為師”,漢代官員則經、律兼修,并開始出現私人研習和傳授法令知識的現象,《后講座場地漢書》稱其“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其后重經卑律之風興起,法令為權勢所輕視,律令之學也逐漸沒落。
魏明帝即位時,由于輕律而致官員不懂法的弊病已開始顯現,遂采納衛覬所奏“請設律博士,轉相傳授”這一意見,在廷尉官廳中設置了以“律博士”為名的專官以解釋和講授法令知識,立律博士于廷尉官廳這類司法機構內,意以培養專業司法官員,表白了當時的統治者開始重視對專業司法官員進行法令教導,極年夜的進步了律學位置并鼓舞了研習律令的風氣。[14]
隋朝以后,律博士之制在中心司法機構和中心教導機構間反復,被用以培養專業司法官員和具備法令知識的通俗文官。《晉書·刑法志》記載,隋開皇年間,始平縣律生輔恩舞文玩法激憤了隋文帝,文帝下瑜伽場地詔將“年夜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一齊停廢。
此時不僅有律博士設于中心司法機構內,州縣一級也設有律生,官方式律教導的范圍從中心及至州縣,律學生在學習法令的同時甚至能夠參與司法任務。
至唐,官方式律教導已經相當成熟和完備,產生了具有專門性質的法令教導機構“律學”,“律學”作為國子六學(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和算學)之一隸屬于國子監,設有律博士傳授律令以合格式法規。
宋初,僅設有律博士作為傳授法令的專職官員,神宗熙寧年間才在國子監下設置“律學”作為專門的法令教導機構。宋廷南渡之后,律學和律博士均不再設置。
有觀點認為:“隨著科舉落第者的出官試、在職官員的銓試中法令考核請求的不斷進步(如‘試刑法’),文官法令素養的培養獲得了軌制化保證,從而使得法令專業人才掉往了獨特的價值,難以進仕,最終導致了包含明法科在內的律學的滅亡。”[15]這解釋了作為官方式律教導機構的律學何故在南宋被廢除的緣由。
“律博士”和“律學”是晉至唐宋進行法令教導的機構,而官員學習律文的文本則是律注。清末薛允升曾將通曉律義之難比之于地理生:“視通曉律意之人,與習業之地理生相等,總以見此家教事之最難,而能講解者之實瑜伽教室不易得也。”[16]
恰是因為通曉律義之難,習律者年夜都需求倚賴法令注釋文本,明清以前重要是“官方注律”。“官方注律”可稱“官注”,是指官方以注釋的情勢對律文進行的解讀和補充,在效率上屬于正式的法令淵源;同時又是法令教導的依據,客觀上成為當時仕宦懂得律文的不貳選擇。[17]
官方注律的興起以晉張斐、杜預為《泰始律》作注為標志。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泰始律》頒行后,“明法椽張斐注律,表上之”,又載,“預為之注解,……詔頒于全國”。
張杜二人為《泰始律》所作的注文與律文一同頒行全國,使注文與律文具有劃一的法令效率,使注文真正起到解釋、補充法令的感化,其影響之年夜,使《泰始律》又稱《張杜律》。
通過注文,《張杜律》明確了一些主要的、易混雜的法令用語的正確含義;從司法的角度出發,指明官員在審判中應留意的問題,[18]非常便于官員習律。
唐代出現了中國現代官方注律的巔峰之作《唐律疏議》。《唐律疏議》是在《永徽律》頒布之后,由長孫無忌等人對其逐條逐句作出“律疏”并附在律文之后構成,“律疏”的內容由官方撰寫并奉詔頒布,具有極高的權威性和極強的現實性。[19]
(長孫無忌)
沈家本評價:“名疏者,發明律及留意;云議者,申律之深義及律所不周不達。”[20]指出了“律疏”的功用。關于唐代制作律疏的原由,《舊唐書·刑法志》載,時“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于是“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
可見“律疏”的產生最後是為了適應和滿足科舉考試中明法科統一考試標準的需求,即滿足當時官方式律教導和選拔法令人才的需求,其目標是使通過明法科進進宦途和接收了官方式律教導的通俗文官具有準確懂得律文含義并運用法令斷案的才能。
因此唐律將注釋以“律疏”的情勢逐條附于律文之后,對律文內容進行解釋和補充,以供法令教導所用和作為明法科考試的舉士標準。
在《唐律疏議·名例》篇首之“疏”中,記錄了制作“律疏”的另一個目標:“刑憲之司執行殊異……不有解釋,觸涂睽誤。……是以降綸言于臺鉉,揮折簡于髦彥,爰造律疏,年夜明典式。……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21]
意為以“律疏”為載體對律文進行解釋是為了達到審判畫一的結果,使全國范圍的罪犯量刑分歧。“律疏”的產生給仕宦領略律義、防止司法過程中出現誤差帶來了極年夜方便。
《舊唐書·刑法志》載律疏頒行后,官員“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剖析之”,足見以“疏議”為文本的法令教導實現了其規范司法的目標。
元循金制,既未再設律博士,也結束了對律文進行官方注釋,傳統的法令教導機構和文本幾乎無跡可尋。
明朝樹立以后,丞相李善長以“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為由,建議“今制宜尊唐舊”,太祖朱元璋聽從其言,以唐律為參考開始修訂《年夜明律》,意圖回復中華法系的傳統。《年夜明律》篇目一準于唐律,于洪武三十年正式頒布,終明不改。[22]
明律的制訂過程雖以“尊唐舊”為原則,但兩者也存在較年夜的差異,此中最凸起的是明律僅繼承了唐律律文的部門,并未繼承作為注釋內容的“律疏”部門,至清代也再未恢復過對律典的官方注釋,導致唐代官注的傳統并未隨明初修律一齊恢復,這天然給官員帶來懂得律文的困難。[23]
並且明代沒有恢復律博士軌制,形成專職傳授和研討法令官員的缺位,進仕的官員掉往了接收官方系統法令教導的機會,兩項在唐宋時期作為培養官員法令素養的路徑均未被明代統治者采納。
與此同時,明初為扭轉元末政治腐敗,綱紀廢馳的狀況,刑用重典,急需敏捷進步官員的的斷案才能。在官方系統法令教導和律文注釋缺掉的佈景下,“講讀律令”條便應運而生。
三、“講讀律令”下明贓官員法令素養的匱乏
明清律“講讀律令”條及相關例令文本等,當然反應了立法者對臣平易近“永為遵照”國家律令的意愿,同時也出于規制官平易近不曉律令的時弊,但“講讀律令”條的設定能否解決了官平易近、特別是官員不曉律令的窘境,需結合史猜中對于“講讀律令”實施功效的記載。
就筆者查閱的資料而言,似并不樂觀。如《明史·刑法志》中載有“(明講座場地)初詔內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其不克不及曉晰者,罰有差。庶幾人知律意。沿襲日久,視為具文。由此奸吏骫法,肆意輕重”等內容。
清末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考核《年夜明律》“講讀律令”條時,也認為教學“明雖設有此律,亦具文耳”。[24]可以推斷,“講讀律令”在實施初期能夠獲得了必定的後果,但不久就淪為名存實亡的“具文”。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商務印書館2011年出書)
明清時期部門記載有仕宦法令知識和司法才能的文獻也同樣反應了這一情況。明洪武年間,何廣在其《律解辯疑》中對當時司法官員的法令把握情況進行了這樣的描寫:“治獄之吏非老于案牘者,則未盡知耳。”[25]
認為對當時的官員而言,法令知識年夜都依賴長期司法任務經驗的積累,是以,只要辦案多年的仕宦才幹盡知律法。
這段明初的記載說明,當時的仕宦獲取法令知識的渠道僅有多年的斷案經驗,除此則“未能盡知”,試圖讓官員通過本身“講讀律令”就知曉律意的軌制設計,從一開始就沒能實現。
至明萬歷年間,王肯堂在《律例箋釋》中有“今之官吏者,多不體此意”之語,意為當時官員年夜多不克不及體察“講讀律令”條的意圖,不克不及嚴格執行“講解”“通曉”和“考校”等一系列環節。
更有“為經生時既自不知律,及有平易近社之寄,又漫不經心,一切倚辦吏書罷了,其不任吏書者,又于客籍攜帶訟師罷吏同至任所,用為主文,招權納賄,無所不至,已多冤平易近矣”等感歎。[26]
反應了當時的官員不僅廣泛輕視讀律知律,甚至將訟獄所有的假手別人,導致胥吏訟棍操縱詞訟、招權納賄的亂象,其司法才能和對法令知識的把握可想而知。清律承襲了“講讀律令”條,但其實施狀況并沒有好轉。
乾隆初,吏部甚至以內外官員各有本任承辦事例,律例款項單一,難概責以通曉為由,奏請刪除官員考校律例一條。[27]可見,此時“講讀律令”條已然形同虛設,不僅官員廣泛不克不及通曉律令,連主管官員的吏部也認為通曉律意并非為官之必須,因此奏請廢除。
這一狀況延續至清末,具備傑出法令素養的官員已是罕見,如清末刑部尚書薛允升即曾慨嘆:“本日之鉅細官員,能講讀律令者,有幾人哉?”[28]認為當時能夠讀律知律的官員已是非常稀疏。
(薛允升)
其后沈家本在《年夜清律例講義序》中記敘本身多年刑部為官所見也有類似描寫:“世之從事斯學者實鮮。官西曹者,職守所關,尚多相與討論。”[29]西曹即刑部,因刑部官員為專職司法官員,與其任務性質有關,故常彼此討論,除此以外,難尋講讀律令之人。
除卻上述直接的證據,明清兩代刑名幕友的興盛,也從側面反應了同時期官員法令素養的匱乏。刑名幕友是受處所官廳中主管仕宦聘請,幫助處理司法獄訟事務的無官職佐理人員,[30]年夜致構成于明代,在清代非常興盛,以致“處所行政官廳,莫不有幕賓佐主官管理職務”。
關于處所官員廣泛延請刑名幕友的緣由,清人即已指出:“清代刑錢建制,普及全國,其為迫于需求,顯無可疑。何故有此需求,追根究底,實由處所行政主官,尤其州縣親平易近之官,在科舉風行時代,皆以制藝帖括取士,士不經科舉,即無從進身。
當未仕之時,士之所務,類只制藝帖括,而于治理國民之政治多未究心,至于國家之法令,更無從探討,一旦身膺平易近社,日與平易近人接觸,本日與法令為緣,即未習于平時,自難應付于臨事,由長短乞助于夙有鉆研之人不成,而刑錢幕賓遂成為饑渴之于食飲,冷暑之于裘葛,而不成離矣。”[31]
此番論述一方面說明了刑名幕友恰是官員群體法令素養的缺乏催生的產物,另一方面也點出了官員不習律的深層緣由。[32]
如前文所述,明清時期在軌制層面,無論是律例內容或是官方政令都反復重申“講讀律令”的主要性,并制訂了配套獎懲機制,但見效卻非常堪憂,“上命”始終未能“下從”。
這一現象顯然不克不及簡單歸因于實施狀況欠安,其背后隱躲的不僅有著官員讀交流律客觀上的“不克不及”,更有其“不愿”的深層動因。
四、明贓官員讀律窘境之“不克不及”
明清兩代缺掉了官方式律教導機構和專門人員,且供官員本身“講讀”的也僅有律令文本,試圖僅通過在律典中設置規制官員讀律的條文,以代替前朝官方式律教導機構和官方注釋之用,這般“講讀”的可行性即便在官員之間也一向多有不合。
贊許者,如弘治年間馬文升,認為雖然“律文創自往古,其來已遠,文義深奧”,可是由官員本身“專心講讀”就可以戰勝困難。[33]
異議者,如慶隆年間王之垣,提出“律解紛歧,理官所執互殊,請以《年夜明律》諸家注解調和定論,纂輯成書”。[34]盡管這般,明清之世,朝廷始終未有組織對律文的系統注釋。[35]
如前所述,明贓官員法令素養和司法才能廣泛未因“講讀律令”條的頒布獲得晉陞,所謂“專心講讀”即可通曉律義的軌制設計顯然失。
形成這一現象的直接緣由是低估了官員習律的難度:“講讀律令”條中,實舞蹈場地際針對官員通過何種渠道通曉律意的內容僅有“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八字,但何為熟讀、若何講明,何故通過講讀律令獲取剖決事務的司法才能卻沒有進一個步驟的軌制設定。
由于要在實際任務中正確適用法令,官員對律典的懂得必定需求達到準確甚至貫通的水平。但是,在既沒有“律博士”和“律學”對官員進行法令教導,又沒有詳盡、權威的律文注釋輔助下,只通過本身讀律習得“講明律意,剖決事務”的才能,對于年夜多數官員而言非常困難,這已廣為時人察覺。
明代律學開山之作《律解辯疑》中,何廣這舞蹈教室樣解釋本身為明律作注的緣由:“然其律法簡古,文義深奧,治獄之吏非老于案牘者,則未盡知耳。……廣日嘗讀律玩味采摘疑難之句,申之以《律疏》,解其義擬,……尚冀校訂無謬,以使困惑渙然冰解。”[36]
恰是基于對明初司法官員法令素養的觀察,何廣意識到律典中僅有律文而無注釋會導致律義的深奧難懂,形成仕宦讀律的障礙,遂暗裡對律典中的疑難內容加以注解,以期能幫助司法官員更好的懂得律文。
該書對明律做出的注釋中諸多觀點,常為后世明清律學著作援用,何廣也成為了晚期認識并闡釋對律文進行系統注釋的主要性和需要性的律學家。
值得留意的是,明初不僅沒有組織官方注律,甚至嚴格管控仕宦和蒼生擅自注律的行為,何廣能夠畏于“講讀律令”條中“若仕宦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的規定,其注律之作竟不敢與律文編在一路。這一舞蹈教室政策至多到明中期才開始松動。[37]
何廣之后,律學家對“講讀律令”的認識更為深刻。嘉靖年間,律學家應槚曾極力主張為明律編寫律注:“……纂集成書,待圣機杼定之后,頒示全國,使政出劃一,官有定守。開卷而意義了然,雖有弄法之臣不敢隨意講解、任情援用,庶幾輕重收支各當其情,而小平易近無知者亦得曉知其義,易避而不敢犯矣。”[38]
認為官方注律頒行,可以使法令適用更為準確,讓官員治獄有參考依據,減少盡情裁判。
(萬歷天子)
萬歷年間,王肯堂在其父王樵所作《讀律私箋》基礎上撰寫了《律例箋釋》,書中王肯堂對本身的創作動機進行了如下描寫:“《私箋》僅存坊刻,訛不成讀,而他家注釋,不得律意者多,且如年夜祀、中祀、符驗之類,皆不考國制,率爾臆解。
《問刑條例》其精嚴不下于律,而注釋教學不及焉,皆缺典也。乃取諸家之說,舍短取長,足私箋之所未備,以及見(現)行條例,俱詳為之釋,而會典諸書,有資互考者附焉。
……夫律意必講而后明者,非獨詞旨簡嚴奧博不易討究,而刑期無刑,用主不消,天主好生之心,虞庭欽恤之意,三十卷中時隱時見,非俗吏枷鎖章句者所知,是不成以不細講也,則又安敢徇樂簡惡繁之情面,而省約其文乎?”[39]
可以看出,由于始終沒有頒布統一的律文注釋,官員面臨著“講讀律令”條規定的考察壓力和實際司法任務的真實需求,只能通過各種私人注律文本懂得《年夜明律》,嘉靖年間私人注律已經構成必定規模,但質量參差不齊,《問刑條例》也未列進注釋范圍,王肯堂恰是在此佈景下,集取私人注律之長完成了《律例箋釋》。
明代產生了大批律學作品,據古人統計存世者不下百種,[40]此中為注釋律學作品的至多有二十余種。[41]清代私人注律在明代律學的基礎上達到了中國現代私人注律之巔峰。
據統計,清代私人注釋清律者有百余家,注本一百五十余種。[42]關于讀律之難,沈家本也深有體會:“法令為專門之學,非俗吏之所能通曉,必有專門之人,斯其析禮也精而密,其創制也公而允。
以致公至允之法令,而允以致精至密之心思,則法安有不善者。及其實施也,仍以致精至密之心思,用此大公至允之法令,則其論決?又安有不善者。此設官之微意也。”[43]
認為法令內容深簡緊密,需求通過剖析和講解才幹被通俗仕宦懂得,此處的“設官”即是指魏晉至宋的傳授法令專官“律博士”,只要通過專職官員的傳授,才幹達到準確運用法令的目標。
明清兩代官箴書中多有催促官員讀律的內容,但年夜都著重于律例之于官員職責的主要性,強調“年夜明律令,處事之標準權衡”,[44]“讀書尤貴讀律”,[45]“律例不成不讀”。[46]
而對于官員若何讀律學律,則較少觸及。明代河南道監察御史吳遵對“初仕”者的建議是:“進官之初,先將年夜明律熟讀,次將律條疏義行移體式等書研心講貫,更求諸衙門堂稿供招相兼講究,及選善行移者略資啟發。”[47]
在熟讀年夜明律的基礎上,吳遵還專門提出要將《律條疏義》等書專心研讀以致貫通。而《律條疏義》恰是明中期御史張楷“私所自成”之作,其內容恰如其序文中所稱“考訂始末,述沿革之由,著律文之義,設問答以辯其共享空間疑,為總說以詳其意”。[48]
《律條疏議》的序文中還委婉的點出“但其(年夜明律——筆者注)文義簡古,包含宏遠,有非淺薄之見所能推、億度之知所能測,故四明張公式之因歷官憲府,講習之久而有得焉”,這恰是讀年夜明律之余還要讀《律條疏議》等律注的緣由。
總之,律博士軌制的消散導致官員只能通過自學習得司法知識,官方注律傳統的斷裂使得官員掉往了正確懂得律義的依據和適用法令的準則,對于年夜多數官員而言難于登天,乃至無法自行斷獄,只得將司法任務假手幕友。
五、明贓官員讀律窘境之“不愿”
官方式律教導機構和律注的缺掉所形成的官員“不克不及”讀律的背后,中國現代長期存在的輕視法令的觀念更是形成官員不愿讀律心思的深層緣由。這種源自儒家的觀念自漢代以來一向深入影響著中國現代社會,即便在被視為中華法系的亂世的唐宋時期也占據著統領位置。
在唐代,雖然已經出現了專門的法令教導機構“律學”,但“律學”在進學條件、博士檔次和學生員額等方面,均低于屬于經學的國子學、太學和四門學,在考試科目中,律學也遠遜于明經與進士二科。[49]
這與當時統治者以明經為主,律學次之的傳統法令思惟緊密相關。[50]盡管這般,律學仍為進步通俗文官的法令素養和培養專業的司法官員作出了極年夜貢獻。
至唐中后期,即便長短專業司法官員的其他文官也廣泛具備了必定水平的法令素養,而輕視明法科的風氣也恰好在此時出現,明法科出生者逐漸淪為中心司法機構內低級法令專業技術人員的重要來源,其升遷遭到了嚴格限制。[51]
至宋,選拔官員的標準更傾向于“輕律重經”,哲宗時期,司馬光在《起請科場札子》中講到:“至于律令敕式,皆當官者所需,何須置明法一科,使為士者豫習之?夫禮之所往,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了解義,自與法令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斬絞之書,習鍛煉文致之事,為士已成苛刻,從政豈有循良?”[52]
(司馬光)
宋代雖然強調仕宦通曉法令,但主流認識對專業司法官員的請求也是重在“通經”而非“明律”,甚至認為官員只需能夠正確領會禮義,其裁聚會場地判天然能與律令契合,假如不克不及領會禮義,一味研習法令只能培養出深文周納之官,這是當時“禮義”和“儒學”的主要性遠超“法令”之上風氣的主要體現。
明法科出生的官員,也受此影響,被時人評價為“賤吏”“苛吏”“庸吏”。[53]由于這種觀念個人空間的風行,明法科的特別性逐漸消散殆盡,律博士也被日益邊緣化,直到律博士軌制在南宋被廢止,官方專職法令教導的官員至此徹底消散。
明清兩代,從平易近間到官方輕視甚至蔑視法令之學的風氣始終風行。王肯堂為明律作注時,說起本身久未下筆的緣由是“聞袁了凡師長教師言,流傳法令之書,多招陰譴,懼而中斷”。[54]
足見法令之學在當時位置之低賤。清乾隆年間官方修訂《四庫全書》,以“刑為亂世所不克不及廢,而亦亂世所不尚”為由,政書類僅收錄法則兩部,存目也只要五部,只求略存法令梗概而不求完備。[55]
《四庫全書》代表著當時的官方意志,統治者對法令的輕蔑態度天然由上至下產生深遠影響,官員也天然對習律抱有可有可無的態度,乃至“世之從事斯學者實鮮”。[56]
清末沈家本在反思中國歷代法令軌制時,于《法學盛衰說》中將法令之學的興衰與官方對法令的重視水平直接聯系起來:“宋承唐律,通法學者代有其人。
蓋自魏設律博士一官,下及唐、宋,或隸年夜理,或隸國學,雖員額多寡分歧,而國家既設此一途,士之講求法令者亦視為當學之務,傳授不絕于世。迨元廢此官,而法學自此衰矣。”[57]
指出律博士軌制的廢除是中國現代法學由盛轉衰的節點,國家設有律博士一官,士人則將法令列為必習科目,以待在宦途上有更年夜發展。
在《設律博士議》中,沈家本再次論述:“夫國家設一官以示全國,全國之士,方知從事于此學,功令所垂,趨向隨之。必上以為重,而后全國群以為重,未聞有上輕視之,而全國反重視之者。然則律博士一官,其所系甚重而不成無者也。”[58]
國家只要通過設置律博士這樣專職傳授法令的職官,表現出國家對法令和司法的重視,才幹使全國士人重視法令之學;而一旦顯顯露輕視法令的態度,意圖贏得功名官銜的士人天然會掉往讀律的動力。
六、講讀律令:看上往很美妙的斷點
“講讀律令”只是一個看上往很美妙的法令條文。“講讀律令”頒布之始,不僅未能恢復沿用千余年的律博士軌制或另設專門的法令教導機構,亦未能組織編纂官方的法令注釋,此為讀律之“不克不及”。
明清兩代延續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傳統,在意識形態和政治文明上愛崇禮教、貶抑刑律,這種觀念和環境之下,即便以國家律典的情勢請求官員講讀律令,也很難有人發自真心愿意誦讀講解,此為讀律之“不愿”。
愈甚者,在“講教學讀律令”中還以“妄生異議”、“變亂成法”之舞蹈教室名阻卻仕宦自行講解和傳播律注。事實上,“講讀律令”可謂中國現代官方式律教導的一個斷點。
正如徐忠明傳授指出的:“為了確保權要機構的有用運作,為了防止權要的濫權行為,為了維持平易近間社會的禮法次序,天子和權要對于法令宣傳很是重視,并采取了多種辦法。但宣傳法令的意圖,乃是盼望臣平易近遵法。至于天子自己,則不受禮法的嚴格約束。”[59]
與頒布“講讀律令”相伴隨的是朱元璋反復莫測的牴觸心思,這從明初律、令、誥、例等法令規范的頻繁制訂頒布不難看出。
(朱元璋)
朱元璋之所以創制“講讀律令”并熱衷于法令宣傳,實際上并不是為了保證臣平易近的權利,而是要仕宦和蒼生都知曉并遵照法令,成為蒲伏在天子權力與淫威下的“順平易近”,遵照法令是重要的,至于若何能夠做到,則只在其次。
明清兩代,這種思惟一脈相承,因此在反復請求甚至勸說官平易近學習、遵照法令的同時,卻并不做出更有實際意義的舉措。這背后的皇權的高度集中和膨脹,及對士人、平易近眾的思惟高壓態勢,才是構成這種畸形現象的深層緣由。
注釋:
[1]《年夜明律》,懷效鋒點校,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36頁。
[2](清)吳坤修編撰:《年夜清律例根原》,郭成偉編校,上海辭書出書社2012版,第360-361頁。
[3]《年夜清律例》,田濤、鄭秦點校,法令出書社1999版,第157頁。
[4]明人雷夢麟曰:“講者,解曉其意,讀者,記誦其辭。若不克不及講解,不曉律意,雖能記誦,援用猶差,何故剖決事務?”可見“講讀律令”的最終目標是為了達到官員有“剖決事務”的才能。參見(明)雷夢麟:《讀律瑣言》,懷效鋒、李俊點校,法令出書社2000年版,第95頁。
[5]參見張晉藩:《明清律“講讀律令”的啟示》,《比較法研討》2011年第1期。
[6]筆者認為,此條史料并不克不及說明講讀律令條的實施狀況尚可,來由下詳。
[7]參見張晉藩:《明清律“講讀律令”的啟示》,《比較法研討》2011年第1期。
[8]參見張晉藩:《清代律學興起緣由探析》,《中國法學》2011年第4期。
[9]參見范忠信:《中國現代法令宣教軌制及其重要特征》,《河南省政法治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徐忠明:《明清國家的法令宣傳:路徑與意圖》,《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1期。
[10]更早前的法令宣教,參見徐燕斌:《殷周法令公布情勢論考》,《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12期。
[11](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懷效鋒、李鳴點校,法令出書社1999版,第201-202頁。
[12](清)沈家本:《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中華書局1985版,第1829頁。
[13]饒鑫賢等主編:《北京年夜學法學百科全書》,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0版,第509頁。
[14]參見(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第200頁。
[15]參見葉煒:《論魏晉至宋律學的興衰及其社會政治緣由》,《史學月刊》2006年第5期。
[16](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第201頁。
[17]參見彭巍:《傳統中國注釋律學中的官注與私注》,載吳玉章主編:《中國法令史研討》2016年卷,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2016年版,第134-139頁。
[18]參見王立平易近:《唐律新探》,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7版,第17-22頁。
[19]參見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版,第64頁。
[20]《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2208頁。
[21]《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法令出書社1999版,第3頁。
[22]《年夜明律》,點校說明,第1頁。
[23]有學者認為明初的《律令直解》是明代官方注釋律令的結果,參見懷效鋒:《中國傳統律學述要》,《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但《明史·刑法志》載:“又恐小平易近不克不及周知,命年夜理卿周楨等取所定律令,自教學場地禮樂、軌制、錢糧、選法之外,凡平易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覽其書而喜曰:‘吾平易近可以寡過矣。’”可以看出,《律令直解》的內容僅限對與平易近間生涯相關的律令進行訓釋,并未囊括明律的一切條文,其目標是使“小平易近周知”,這與唐律“律疏”的內容和制作目標存在明顯差異,其性質更接近于面向平易近間的普法文本,不克不及將其認定為明代的官注。
[24]《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1829頁。
[25](明)何廣:《律解辯疑》,何勤華:《中國法學史》,法令出書社2006版,第245-246頁。
[26](明)王肯堂:《律例箋釋》,楊一凡主編:《中國律學文獻》,黑龍江國民出書社2005年版。
[27]沈家本在《年夜清律例講義序》中記載:“乾隆初,吏部以內外官員各有本任承辦事例,律令款項單一,難概責以通曉,奏請刪除官員考校律例一條,上不允。誠以律例關系主要,非盡人所能通曉,講讀之功,不成廢也。”《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2231-2233頁。
[28](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第201-202頁。
[29]《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2231-2233頁。
[30]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討》,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0版,第2-11頁。
[31](清)陳天錫:《清代幕賓中刑名錢谷及自己業此經過》,蔡申之等:《清代州縣四種》,文史哲出書社1975版,第98頁。
[32]徐忠明傳授曾指出:“果真有人講讀律令的話,那也不過以下三種:(1)譬如,循吏出于治國和愛平易近的傑出專心;(2)俗吏因為職務上的軌制壓力,保住來自不易的烏紗帽;(3)更多的則是迫于生計上的考慮,諸如師爺和訟師。其結果是,明清中國的法令實踐與法學研討,始終未能出現‘講讀律令’盼望形成的管理後果和法學就成。”徐忠明:《明清國家的法令宣傳:路徑與意圖》,《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1期。
[33]馬文升:《端肅奏議》卷11“慎刑獄以重平易近命”,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817頁。,
[34]《明穆宗實錄》卷56“隆慶五年四月辛亥”條。
[35]這一情況在清代發生過變化。順治律“幾乎無條不注,無句不注,或疏解律義,或連屬高低詞句,成為律文不成朋分的一部門”。參見鄭秦:《順治三年律考》,《法學研討》1996年第1期。康熙二十八年,“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辭簡義賅,易致舛訛,於每篇註釋后增用總注,疏解律義。”于是每篇律文之后,有“總注”用以解釋。遺憾的是,乾隆五年“館修奏準芟除總注”,這些注釋內容又被悉數刪往。
[36]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246頁。
[37]參見吳艷紅:《國家政策與明代的律注實踐》,《史學月刊》2013年第1期。
[38]轉引瑜伽場地自張伯元:《律注文獻叢考》,社科文獻出書社2009年版,自序,第2頁。
[39](明)王肯堂:《律例箋釋》,楊一凡主編:《中國律學文獻》。
[40]《明史·藝文志》載“刑法類”只要四十六種,此中還包含《年夜明律》《御制年夜誥》等官方式令典。何勤華傳授則統計出明代律學作品一百零一部。見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230-235頁。
[41]以存世作品看,書名說起明律并包括“解”或“注”字的,幾乎都是逐條注律的作品。
[42]何勤華傳授和何敏傳授的統計附近。見何敏:《從清代私人注律看傳統注釋律學的實用價值》,《法學》1997年第5期;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241頁。
[43](清)沈家本:《設律博士議》,《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2060頁。
[44](明)吳遵:《初仕錄》,《官箴書集成》第2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41頁。
[45](清)張經田:《勵治撮要》,《官箴書集成》第6冊,第50頁。
[46](清)汪輝祖:《學治說贅》,《官箴書集成》第5冊,第311頁。
[47](明)吳遵:《初仕錄》,《官箴書集成》第2冊,第41頁。
[48]參見《律條疏議》序,轉引自張伯元:《律注文獻叢考》,第145頁。
[49]參見王健:《中國近代的法令教導》,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1版,第31-33頁。
[50]《唐律疏議》:“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參見《唐律疏議》,第3頁。
[51]這種現象在當時文人的著作中已經有所體現,如白居易《論刑法之弊》中言。朝廷“輕法學、賤法吏”法學并非上科。韓愈《省試學生代齋郎議》“學生或以通經舉,或以能文稱,其微個人空間者,至于習法令、知字書。”轉引自葉煒:《論魏晉至宋律學的興衰及其社會政治緣由》,《史學月刊》2006年第5期。
[52](宋)司馬光:《司馬光奏議》,王根林點校,山西國民出書社1986版,第403頁。
[53]趙瑜伽場地晶:《宋代明法科及第人員綜考》,《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11年第共享空間3期。
[54](明)王肯堂:《律例箋釋》,楊一凡主編:《中國律學文獻》。
[55](清)沈家本:《法學盛衰說》,《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2143頁。
[56](清)沈家本:《年夜清律例講義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2232頁。
[57](清)沈家本:《法學盛衰說》,《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2143頁。
[58](清)沈家本:《設律博士議》,《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2060頁。
[59]徐忠明:《現代的普法:講讀律令》,《北京日報》2015年1月12日。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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